105-2專業證照獎勵申請至4/28止
世新大學補助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暨獎勵學生通過專業證照辦法
98年10月01日教務會議通過
98年12月17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9月30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09月2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3月28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凡本校各系所為輔導考取專業證照所舉辦之相關訓練課程。
二、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校生,於在學期間考取專業證照者,得於在校肄業期間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專業證照訓練課程
(一)各系所於每學期正式上課日後二週內,檢附訓練課程申請表等相關文件,向「世新大學專業證照獎勵審查小組」提出申請。
(二)獲補助者,須於訓練課程結束後兩週內繳交成果報告,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核銷。
二、專業證照獎勵
(一)由各院院長召集所屬系所主管組成各院專業證照獎勵審查小組,審訂專業證照類級別表案,並送「世新大學專業證照獎勵審查小組」複審後,由教學卓越中心彙整公告。
(二)學生於申請時間內檢具專業證照獎勵申請表、證照考試報名費收據、證照合格證明影本(申請時須附正本以供查核)及其他規定資料提交各系所進行初審。
(三)學系、所應組成各系所專業證照獎勵審查小組,於申請截止後二週內將初審通過之專業證照獎勵案提交教學卓越中心複審。
第五條 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專業證照訓練課程
(一)講座鐘點費。
(二)印刷費。
(三)輔導費。
二、專業證照獎勵
(一)同一申請人之同一項證照以申請一次證照獎勵為限。
(二)每一申請案核定之獎勵金以不超過證照考試報名費之50%為原則,實際金額視當年度相關預算決定。
(三)每一申請案核定之獎勵金最多以新台幣10,000元為上限。
(四)專業訓練(含證照)之繳費收據無法單獨列示考試報名費者,則不予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