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一貫學位學程
甄選作業要點
企業管理學系五年一貫學程甄選作業要點
103年10月29日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年1月1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就讀本系碩士班,以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 學士班學生修業三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後,學業成績名次排名在該班前百分之五十,或有特殊表現者,得於4月前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者需繳交申請表、推薦函一封、歷年成績單(含前五學期修課成績及名次證明)、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 甄選事宜由本系甄選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擇優錄取。
第五條 經依前條錄取之學生稱為預研生,得提前選修碩士班課程,但應遵守學校及系(所)相關規定。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以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惟境外生(含僑生、外國學生、陸生)須符合招生入學管道之規定,始能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碩士班就讀之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七條 預研生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後,大學期間所修習之碩士班課程,成績達70分(含)以上者,得採計為碩士班應修學分(須提出已完成簽核程序之申請修習碩士班科目不計入大學畢業學分數確認單,格式如附件二),但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不含論文學分數,且不受本校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惟碩士班課程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者,不得再申請抵免。
第八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