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院證照獎勵補助

一、依各學院專業領域,補助同學強化其學習專業力,進行「專業證照獎勵」,期許接軌就業市場,掌握未來趨勢。
二、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 初審:學生於申請時間內檢具專業證照獎勵申請表、證照考試報名費收據、證照合格證明影本(申請時須附正本以供查核)及其他規定資料,於10月4日(五)前提交審查單位進行初審。
(二) 複審:審查單位應組成專業證照獎勵審查小組,將初審通過之專業證照獎勵案,於10月15(二)前提交人社院複審。
三、申請資格:凡本校修讀正式學位在校學生,於在學期間考取專業證照者,得於在校期間提出申請。
四、補助期程: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依報名費收據日期為憑)
五、補助原則
(一)同一申請人之同一項證照以申請一次證照獎勵為限。
(二)每一申請案核定之獎勵金以不超過證照考試報名費之50%為原則,實際金額視當年度相關預算決定。
(三)每一申請案核定之獎勵金最多以新台幣10,000元為上限。
(四)專業訓練(含證照)之繳費收據無法單獨列示考試報名費者,則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