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友會組織章程

世新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世新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繫企管系友間感情,凝聚系友向心力,並促進彼此之間資訊交流及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系友聯絡網絡以增進系友彼此之情感及加強互助合作。

二、定期召開會員大會。

三、搜集會員動態,並建立資料檔案。

四、學生之就業、就學及實習之輔導與協助。

五、提供系友就業相關訊息,在本會能力範圍內提供協助。

六、其他符合本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世新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所)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包括在學生、畢業、休學、肄業者)均得為本會之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有效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一、會員大會之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皆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三、其他各項應享之權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以利會務之推行。

四、協助推動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

第 八 條   凡曾任教於本所之師長,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故意危害母校或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 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本會置理事9至1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會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各推選會長1人、副會長2人。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執行會務時,由副會長、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依法補選。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四、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五、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本會置監事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其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會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解聘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三、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會費等相關事項。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擇日召開一次,並於大會前一個月通知。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或經會員20人以上之請求舉行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18人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惟如有以下決議事項,須有出席人數2/3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理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會至少半年舉行會議一次,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費:
  •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圓/人。
  • 永久入會:新台幣伍仟圓,該費應存於專戶,不需再繳交常年會費。
  • 常年會費:入會會員第二年起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伍佰圓。

三、 利息之收入。

四、 各式捐款及贊助。

五、 由本會辦理活動之盈餘。

六、 捐款的收據統由世新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系友會籌備會開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